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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設備砂塵試驗對砂塵濃度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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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3/9 8:1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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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B150.12A-2009標準中提到了軍用設備進行砂塵試驗主要有三種試驗程序:吹塵、吹砂和降塵。下面我們要講解的是在進行砂塵試驗時對于砂塵濃度都有哪些規定。
一、吹塵
除另有規定外,保持吹塵試驗濃度為10.6g/m3±7g/m3。
二、吹砂
除另有規定外,保持砂濃度如下:
a.對于可能會在未鋪砌的路面上空飛行的直升機附近工作的裝備:2.2g/m3±0.5g/m3;
b.不會在飛行的飛機附近使用或暴露,但可能未加防護的在開動著的地面車輛附近工作或貯存的裝備:1.1g/m3±0.3g/m3;
c.對于只承受自然條件影響的裝備:0.18(+0.2,0)g/m3(由于低量值的濃度測量起來比較困難,所以這里允差大)。
三、降塵
對于降塵試驗,嚴酷度(持續時間和濃度)之間的關系難以確定。由于實際條件的變化非常大,且砂塵試驗的目的是使驗證裝備生存性的方法標準化,因此不必重復現實實際條件。所以,這里僅給出了砂塵試驗的嚴酷等級和來自實際條件的某些量值之間的關系方面的指導。除另有規定外,采用6g/m2/d塵沉降速率。下表中給出了不同地區的平均塵沉積量,以及對規定速率加速系數的粗略指導。例如,對于鄉村和郊區環境,3天試驗相當于51天至1800天之間;對于工業區環境3天試驗則相當于9天至18天。
降塵量和加速系數
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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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的塵沉積(g/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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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系數(按6g/m2/d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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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和郊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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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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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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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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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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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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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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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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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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